現代快報訊(記者 李子璇 通訊員 趙德剛)繼母的財產,孩子能夠繼承嗎?淮安就發生了這么一起糾紛,繼母的兄弟姐妹認為孩子文文(以下均為化名)對繼母的遺產不享有繼承權,遂將其訴至法院。近日,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件。
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,父母離異后,文文一直跟著外婆生活,在他 8 歲時,父親馮某與鄭某再婚,由于夫妻雙方婚后未生育子女,遂將文文接至身邊生活,共同撫養文文至其成年。2010 年馮某去世后,文文便與鄭某鮮少往來,鄭某在為馮某所立的墓碑上也沒有刻上文文的名字。
2012 年至 2021 年間,鄭某多次生病住院,文文很少去醫院探望。鄭某有兄弟姐妹六人,其中三人已經先后去世。鄭某生前與在世的弟弟、妹妹關系密切,有一定的經濟往來,其生病住院事宜也大多由其弟弟、妹妹負責。2021 年下半年,鄭某去世,留下一套房產,文文并未參與處理鄭某的喪葬事宜。
隨后,鄭某的弟弟、妹妹以文文未對鄭某盡贍養義務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法院確認文文對鄭某的遺產不享有繼承權。
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,文文 8 歲左右時,馮某與鄭某再婚,后其與馮某、鄭某二人共同生活直至成年,鄭某對文文盡了較多的撫養教育義務,因此雙方已經形成了具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,依法是鄭某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,而鄭某弟弟、妹妹則是鄭某的第二順序繼承人?,F并沒有證據表明文文存在法定繼承權喪失的情形,故文文對鄭某的遺產享有相應的繼承權。關于文文在其生父去世之后未對鄭某盡贍養義務的問題,并不能因此否定文文對鄭某遺產享有的繼承權。一審遂判決駁回了鄭某弟弟、妹妹的訴訟請求。
一審判決后,鄭某弟、鄭某妹不服判決,繼續提出上訴。近日,淮安中院未成年人和家事審判庭二審后維持了一審判決。
法官表示,配偶、子女和父母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;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。本案中,鄭某的弟弟、妹妹并非法律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。在何種情況下,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會被依法剝奪呢?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明確規定: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喪失繼承權:(一)故意殺害被繼承人;(二)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;(三)遺棄被繼承人,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;(四)偽造、篡改、隱匿或者銷毀遺囑,情節嚴重;(五)以欺詐、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、變更或者撤回遺囑,情節嚴重。
(編輯 蔣文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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